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8)湘0203执保85号
湖南汉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华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查封保全措施:
2018年3月27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3082.5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告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