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306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438002318J,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陇西县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95630913B,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盛世达宾馆。
被告暨被告盛世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2月5日生,住陇西县。
被告(反诉原告):陇西丽都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321939963,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药都路248号。
被告暨被告丽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反诉原告):***,男,1967年3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定西市人,丽都公司公司总经理,住定西市安定区西岩新村6号。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