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民终104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沣泽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沣泽勘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民初16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案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