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4487号
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
被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吉发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焦洪文,经理。
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