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4民初856号
原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A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3期2栋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消防工程质量鉴定暂时不能鉴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吉林省恒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