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6839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计收219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