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市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二期C1栋15层7室。
法定代表人:吕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怡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时代天街A幢二单元2603号房、2号楼B区B1056号房、B1058号房、B1059号房及房屋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时代天街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7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