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7民初7830号
原告: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6元,减半收取计4618元,由山东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