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977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17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4139.84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4139.84元。
案件申请费2541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