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101清申72号
申请人: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德曼。
2020年8月3日,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美东***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美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美东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4年8月3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美元35.8万元,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经营期限自1994年8月30日至2009年8月29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清算案件。被申请人美东公司系由本市市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故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易
书记员周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