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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2469号 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星沙茶叶大市场“山水茗园”B2栋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53557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