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2469号
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星沙茶叶大市场“山水茗园”B2栋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53557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长沙恒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