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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1行初1665号 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财政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天华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北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39号水岸世景5栋33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招标项目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锁匙社区兴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财政局及第三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湖南北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佳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