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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广民初字第1356-1号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北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