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6449号 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金村3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63.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用3883.50元,由原告诸暨市新宏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