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67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