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91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7284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1645号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146716。
法定代表人:***。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02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2245611.00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0291执6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