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4932号之一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728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369号平层(金渤海岸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YF2L4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