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4932号之一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728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369号平层(金渤海岸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YF2L4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