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红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880688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728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红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确认合同解除并给付剩余工程款,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施工方式进行施工等违约行为,造成上诉人损失巨大。现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案正在审理中。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关系本案合同解除及给付工程款的认定,应当结合两案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综合裁判,同时亦应加大调解力度,以求两案统一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大连红日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00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