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710号 原告: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任成广。 被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已通知其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