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3279号
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倪某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第三人:东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第三人东台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