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375号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544798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爱普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加速器产业园C8-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087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普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