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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4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诺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3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