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4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泰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诺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3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