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4民初997号
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诉,依法不收取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