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大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29号 申请人:无锡大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58820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0523015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1年8月10日,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无锡大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大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