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971号
原告:无锡大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58820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0523015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8月10日,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无锡大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大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