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544号
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51号2号楼665-18室。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
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