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民初1149号
申请人: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刘河镇金鸡山工业集中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ALCE4B。
法定代表人:柯陈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松华,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胡松华父亲。
申请人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松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松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赔偿款予以保全垫付款76120元。申请人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一辆鄂J×××××号牌的长安福特小型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松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在审,被告胡松华因交通事故另案赔偿的标的款已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汇款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原告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松华的部分标的款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胡松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标的款账户中的赔偿款7612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
案件申请费761元,由原告杰悦极(湖北)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豫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