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7021号 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郭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金某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