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7021号
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郭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郭某、金某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某某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