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6民初3609号 原告: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山村幸福家园第4幢一楼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涌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