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404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被告: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木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成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9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