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川2022民督32号
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3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664451。
法定代表人:蒋思政。
诉讼代表人:何清旭,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木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26922P。
法定代表人:王成龙。
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称,2019年8月8日,乐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17日指定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后,经核查发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08607.62元未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308607.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资阳晨风工业有限公司货款308607.62元。
申请费1976元,由被申请人中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