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33号
原告:广州鸿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7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DF7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4TF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鸿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鸿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鸿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985元(1.以133000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计算至2022年3月4日9天共5985元;2.以1500元每日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24天共3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ZH2022-0124的《螺旋叶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490型螺旋叶片6套,280型螺旋叶片4套,合同总价为13.3万元。约定交付时间为原告支付定金到位30天内,交付地点为东实环保能源公司(甲方指定地点),运输方式及运费由被告负责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货款结算为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定金4万元,被告生产完毕发货前,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余款业主方签收后付清。双方违约责任约定:被告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原告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万元。2022年2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万元。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2月24日前向原告交货,但被告却没有在此日期内如期交货。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原告发送《螺旋叶片交货延迟情况说明及措施》,说明延期交货的情况,并承诺货物于2022年3月4日前到达原告指定的地点,又重新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延迟一天被告自愿向原告缴纳1500元每天的罚款。即使这样被告仍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即2022年3月4日前交货。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敦促被告交货以及要求其承担因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均没有履行其交货的义务,甚至对原告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直至2022年3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物于当天晚上会到达原告指定地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没能如期交货,导致原告延迟收货并产生极大的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螺旋叶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490型螺旋叶片6套,280型螺旋叶片4套,合同总价为13.3万元。约定交付时间为原告支付定金到位30天内,交付地点为东实环保能源公司(甲方指定地点)。货款结算为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定金4万元,被告生产完毕发货前,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余款业主方签收后付清。双方违约责任约定:被告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原告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万元。2022年2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万元。被告并未能在2022年2月24日前向原告交货。2022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螺旋叶片交货延迟情况说明及措施》,说明延期交货的情况,并承诺货物于2022年3月4日前到达原告指定的地点,又重新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延迟一天被告自愿向原告缴纳1500元每天的罚款。之后被告仍未能于2022年3月4日前交货。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货,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敦促被告交货以及要求其承担因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均没有履行其交货的义务,直至2022年3月28日被告将货物送至原告指定地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螺旋叶片采购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汇款资料变更信息、《情况说明及措施》、律师函及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庭仍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作出合理的判决。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螺旋叶片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及发货款,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在合同及《情况说明及措施》已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依据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应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3000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计算至2022年3月4日;以1500元每日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违约金总额应不超过133000×30%=39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长兴正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08元,原告承担42元。原告已预交前述案件受理费,本院不退还,被告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