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323号 原告:***,男性,197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西安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太白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4MA6UT6DP7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新大道13号楼宏盛中心C座七层,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61132551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