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7782号
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
法定代表人:曹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普,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div>
法定代表人:于涛。
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吉林省朝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撤诉。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