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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193号 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1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087EH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塝居民点43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A557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