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193号
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大厦1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087EH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塝居民点43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9A557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