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05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130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工作人员,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齐帅耐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5231478Q。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帅耐磨设备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为由,于2018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临环罚字[2017]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环罚字[2017]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