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初1611号
原告:陕西美欣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133MA6U4PW84M。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一路与翠华路十字东北角通泰曲江左岸1栋108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瀚晨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815987218。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康家营村汉南领秀商住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美欣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瀚晨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8月20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美欣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