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特240号 申请人: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祥和楼A栋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谯猛,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谯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9〕195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东天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