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阴索尔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3849号 原告:江阴索尔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3931969D,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1085336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丰港产业园区北区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索尔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8月31日,原告江阴索尔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苏丰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索尔光伏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