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亚达机械厂、辽宁联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9049号
申请人:沈阳市亚达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潘庆宝,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联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申请人沈阳市亚达机械厂诉被申请人辽宁联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亚达机械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63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联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亚达机械厂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崇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