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驻马店市乐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004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乐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乐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乐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铁路局信阳工务段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乐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铁路局信阳工务段的工程款收入2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