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福劳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