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福劳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