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海鲜美食街C栋旁1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源画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81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4日,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1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覃 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