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头海鲜美食街C栋旁1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源画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81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4日,深圳市广百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1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覃 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