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9064号
原告:周友崧,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号附7号3层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L6N5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周友崧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周友崧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崧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友崧撤回对被告***、第三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周友崧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