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777号
原告: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子墨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0层11003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子墨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