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21号
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XX园XX栋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5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84982.46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绿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982.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