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93号
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