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10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凯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维布村新生村**工业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5H2NH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凯博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维布村新生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J0XB5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凯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博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特12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惠州市凯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博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确保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中的金额大于8万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其中8万元划扣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收到划扣的8万元后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二、被执行人2023年4月30号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金额41558元,如到期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将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除偿还剩余金额41558元,还应以日息万分之四标准支付欠款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费1723.3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书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凯越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凯博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终结(2023)粤0304执1040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长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 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