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财保18号
申请人: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GPPD0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00号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6663239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谢家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4582.5元,申请人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3月26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金沃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4582.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图灵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